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居住中山市的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各1名;
四、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管委会副职领导各1名,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五、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