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1日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8月30日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施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广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中山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以及通过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含派出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理由:依据市人大常委会派出机构工作办法)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第一和第二人民法院院长、市第一市区和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宪法宣誓仪式,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在最近的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第一和第二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第一市区和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市人大常委会可派领导参加,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委负责联系。
第六条 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七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宣誓人为一至二人时,进行单独宣誓。宣誓人为三人以上时,进行集体宣誓。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人应当着装得体,有制式服装的应着制式服装。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的同一次会议上,一个人被选举或任命两项以上职务时,只宣誓一次。
第八条 负责组织宪法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实施细则。
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