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暂行)》的通知
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暂行)》已由中山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1日
中山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暂行)
(2015年7月16日中山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增强立法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制定、修改、废止中山市地方性法规年度计划项目的建议、论证和确定等工作。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为本市地方性法规立项的综合工作部门,负责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汇总、整理、调研、协调,组织论证、听证,拟订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第四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于每年九月向下列单位或者人员发函征集下一年度的立法建议项目:
(一)市委办公室;
(二)市政府办公室;
(三)市政协办公室;
(四)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市人民检察院;
(七)市各民主党派;
(八)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
(九)有关社会组织;
(十)各镇人大;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十二)市人大代表;
(十三)其他有必要向其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单位、人员。
除依照前款规定定向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外,还应当在网站、报刊上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函件和公告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发送或者发布。
第五条 市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镇政府的立法建议项目由市法制局统一征集。市法制局收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函件后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镇政府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第六条 依照征集函的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送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立项建议书或法规草案建议书;
(二)调查研究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汇总;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汇编;
(四)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及背景资料。
前款规定的单位提出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的,只提交立项建议书和废止法规的说明。
立项建议书的内容包括建议项目名称、拟提案主体和提案时间。一份建议书可以申报一个立法建议项目,也可以申报数个立法建议项目。
第七条 立法建议项目应当按照征集函件或者公告中有关提交期限、受理单位等方面的要求提出,逾期提出的,一般不纳入法规立项范围。
市政府的立法建议项目由市法制局统一征集汇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送。
市法制局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可以先将立法建议项目汇总表和规定的相关材料送交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后,应当整理汇总,形成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征求意见稿,并采取下列方式征求意见:
(一)在中山日报和中山人大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二)采取发函、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市政府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各镇人大的意见;
(三)召开会议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召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协调会,可以采用专题调研、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和立法效益预期作进一步的研究论证。进行专题调研、实地考察时,应当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参加并发表意见。
第十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和立法咨询专家、其他有关专家学者,对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进行论证并形成立项论证报告。
立法项目建议单位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派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解答问题。
第十一条 立项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立法必要性的说明。内容主要包括拟立法事项的现实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是否属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是否存在同主题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市政府规章正在制定的情况;已有同主题上位法是否仍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必要等。
(二)关于合法性的说明。内容主要包括法规草案建议书内容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抵触;是否超越立法权限等。
(三)关于合理性的说明。内容主要包括法规草案建议书内容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具有地方特色,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和目的的正当性;确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力(权利)与责任(义务)是否平衡;行政程序是否正当;法律责任规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等。
(四)关于可行性的说明。内容主要包括法规草案建议书规定的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具有现实针对性;管理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行政程序是否简便、易行等。
(五)关于规范性的说明。内容主要包括法规草案建议书设定的行为规范的构成要素是否完备、明确,对不同类型行为规范的表述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概念界定是否准确、周延,语言表述是否准确、规范、简明,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是否便于理解和执行等。
(六)关于立法效益预期的说明。内容主要包括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能否较好解决现存问题的分析评估;法规实施的人力、财力等成本支出与实施效益之间的比例关系是否合理;法规施行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等。
(七)关于立法准备情况的说明。内容主要包括前期立法准备工作的基本情况;法规草案建议书的成熟度;关于立法时间的具体建议等。
一份立项论证报告仅限论证一个立法建议项目。
第十二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前期征求意见、立项协调、专家论证和调研调查的基础上召开立项论证会议,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逐一进行论证、审查和筛选,拟定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形成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稿。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稿应当书面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市法制局的意见。
第十三条 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立项:
(一)属于地方立法权限,具有合法性;
(二)立法目的明确、公正;
(三)具有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四)法规建议项目比较成熟,内容合理、可行,有比较健全的解决实际问题的制度、对策和措施;
立法规划项目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优先立项。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法建议项目,可以优先立项:
(一)保障本市中心工作的项目;
(二)保障国家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项目;
(三)本市特别急需的项目;
(四)法规草案建议书相对成熟的项目;
(五)其他可以优先立项的项目。
第十四条 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超越立法权限或者主要制度、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二)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没有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难以实现立法目的的;
(三)主要内容照抄上位法,或者上位法正在修改即将出台的;
(四)主要内容、制度脱离实际,难以操作和执行,或者主要内容为倡导性、鼓励性规定的;
(五)已列入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或者规章实施不满两年的;
(六)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应当通过政策措施或者道德规范调整,没有立法必要,或者通过其他立法可以解决的;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止项目:
(一)主要内容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的;
(二)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三)因经济社会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不符合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不宜继续施行的;
(四)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废止,失去立法依据,不宜继续施行的;
(五)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省的地方性法规所涵盖,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必要的;
(六)主要内容被本市新制定的其他地方性法规所涵盖,已无独立存在必要的;
(七)法规的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
(八)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第十六条 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分为继续审议项目、当年提请审议项目和预备项目。当年提请审议项目每年五个左右,预备项目每年十个左右。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立项条件,更具立法紧迫性的建议项目,可以作为年度立法计划的当年提请审议项目。符合立项条件的其他建议项目,可以作为年度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
上一年度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可以优先安排为当年提请审议项目。预备项目连续三年未被列为当年提请审议项目,不再列作年度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立法计划项目库制度。年度立法计划预备项目向市人大常委会提案以后,列入立法计划项目库,作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当年提请审议项目。
第十八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于每年十一月以前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年度立法计划经主任会议决定、按规定报经审核后,及时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各方面提出的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研究、采纳情况在中山人大网上公开。
第二十条 已经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需要调整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调整报告,经主任会议审定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年度立法计划以外提出立法建议项目要求列入当年立法计划的,一般不予列入。确属急需立法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立项论证,经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后,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
第二十二条 提案权人依法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编制立法规划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