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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地方性法规起草阶段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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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地方性法规起草阶段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工作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各镇人大办、各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市直各线代表小组:

按照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制了《中山市地方性法规起草阶段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工作办法(草案)》,并以书面形式三次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进行研究和修改,10月12日该办法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请各镇人大办、各区人大工委及市直各线代表小组将本办法转发人大代表。



                           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中山市地方性法规起草阶段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工作办法


(2017年10月12日中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性法规起草阶段工作程序,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意见,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地方性法规起草阶段征求市、镇人大代表意见工作。

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起草单位负责征求人大代表意见的相关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工作提供指导。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络人大代表的协调工作。

其他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起草单位做好征求人大代表意见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镇人大办、区人大工委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人大代表的联系协调工作,协助起草单位向人大代表发送征求意见的材料,组织相关人大代表开展调研活动,收集意见或者建议等。

    市直各线代表小组组长和联络员负责市直各线人大代表的联系协调工作,协助起草单位向各线人大代表发送征求意见的材料,组织各线人大代表开展调研活动,收集意见或者建议等。

第五条  人大代表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各镇人大办、区人大工委办公室、市直各线代表小组组长协助组织开展调研活动。

在调研活动中,镇人大办、区人大工委办公室、市直各线代表小组联络员应当收集汇总代表意见或者建议,并及时将意见或者建议反馈给起草单位。

    第六条  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前,起草单位应当向相关人大代表征求法规需要解决的问题、适用范围、主要制度设计等方面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七条  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向全体市、镇人大代表书面征求法规条款的可行性、合法性、规范性等方面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八条  起草单位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站、网络即时通讯工具、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或者建议。

书面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九条  起草单位书面征求人大代表意见的,人大代表应当书面反馈意见或者建议。

    镇人大代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向各镇人大办反馈,由各镇人大办将相关意见或者建议汇总后反馈给起草单位。

    第十条  起草单位在法规起草过程中就法规相关内容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的,应当邀请人大代表参加,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三人。

第十一条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相关专业领域的人大代表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为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按照代表权限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数据或者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提供。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科学、合理的意见或者建议,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市政府作为法规草案提案人的,起草单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法规草案时,应当附具征求人大代表意见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材料。没有附具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督促起草单位及时报送。经督促仍不报送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将法规草案退回起草单位。

其他主体作为法规草案提案人的,起草单位向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报送法规草案时,应当附具征求人大代表意见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材料。没有附具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应当督促起草单位及时报送。经督促仍不报送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可以将法规草案退回起草单位。

    第十五条  对在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镇人大办、区人大工委办公室、市直各线代表小组,可以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人大代表应邀参加起草单位组织的征求意见的相关活动时,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便利,组织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